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有兩種辦理方式:一是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者變更登記;二是通過“先注銷、再設立”的方式實現經營者變更。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應先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然后再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后,原定額可以沿用。新經營者應繳稅款從原經營者清稅的次日起延續(xù)。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延續(xù),稅控設備在完成數據同步后可繼續(xù)使用。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前后銀稅三方(委托)劃繳稅款協(xié)議需要重新簽訂。
個體工商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者變更登記需要攜帶的資料包括:變更雙方經營者的身份證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未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應同時繳銷原《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正本、副本)。
對申請變更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符合一定條件的,稅務機關即時辦結變更程序;不符合即時辦結條件的,稅務機關參照稅務注銷一般程序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不符合上述即時辦結條件的,稅務機關參照稅務注銷一般程序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未繳銷發(fā)票、未結清稅款、處于稅務檢查狀態(tài)或者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具體事項并予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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